票价市场化改革与民航降成本政策,从定价权和成本负担两端重塑了航空运输业的经营环境。核心变化是:航司在部分国内航线上获得了自主定价空间,同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下调、相关收费标准暂停上浮等降成本措施,直接减轻了行业性的固定成本压力。 两者叠加,使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弹性更多取决于自身航线结构与成本管控能力,而非单一的价格管制或统一的成本刚性。
定价权:从统一定价到部分航线自主
票价改革是理解航空运输政策环境的主线。2015年12月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推进民航运输价格和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国内航空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到2020年国内航线客运票价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机制基本完善。
2016年10月的《关于深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落地:800公里以下航线、800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形成竞争航线的旅客运输票价,交由航空公司依法自主制定。 这意味着航司在这两类航线上拥有了直接的价格决策权,可以根据淡旺季、客座率和竞争态势灵活调整。
后续改革继续扩围,头等舱、公务舱运价实行市场调节,经济舱运价则根据航线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对5家以上(含5家)航空运输企业参与运营的国内航线,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航司依法自主制定。同时,对每航季上调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济舱无折扣公布运价的航线数量与幅度设有约束,并新增了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
成本端:燃油附加联动与降成本组合
成本侧的政策调整同样关键。2015年3月的通知将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依据的航空煤油基础价格,由每吨4140元提高到每吨5000元——即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过每吨5000元时,航空运输企业方可按照联动机制征收燃油附加。 这一调整抬高了征收门槛,在油价较低阶段减轻了旅客端的附加负担,也间接影响航司的收益结构。
2019年5月的统筹推进民航降成本工作实施意见,则是一套组合措施:将向航空公司收取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确保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行业内顺利实施;暂停与飞机起降费相关的收费标准上浮;落实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下调至13%的调整政策,跟进下调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并相应调整与航空煤油销售价格相关的收费标准。此外还包括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完善政府定价形成机制、开展空管收费和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定价成本监管等。
| 政策方向 | 关键措施 | 对经营环境的影响 |
|---|---|---|
| 票价市场化 | 800公里以下及与高铁竞争航线票价交由航司自主制定;扩大市场调节价航线范围 | 航司在部分航线获得定价权,收益管理空间扩大 |
| 燃油附加联动 | 基础油价由每吨4140元提高至每吨5000元 | 抬升燃油附加征收门槛,影响附加费收取节奏 |
| 降成本 |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下调50%;暂停起降费相关收费上浮;增值税税率下调 | 直接减轻固定成本与税费负担 |
经营环境的实质变化
政策叠加后,航空运输业的经营环境呈现两个特征。其一,定价权部分下放,使航司之间的收益表现更容易分化——同一市场环境下,航线结构与客源质量不同的企业,票价水平与客座率表现可能明显不同。其二,降成本政策降低了行业性的成本基准线,但燃油、起降、空管等成本项仍受油价与收费机制影响,成本管控能力依然是分化的关键变量。
从行业数据看,2014至2019年民航业正班客座率由81.40%升至83.20%,国内航线客座率由82.00%升至84.60%,同期国内航线综合票价指数随季节与竞争状况波动。这说明在票价改革推进过程中,量的恢复与价的调整同时发生,供需关系与政策环境共同作用于企业盈利。
常见问题
票价市场化改革后,航空公司可以随意涨价吗?
并非如此。自主定价主要适用于800公里以下航线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形成竞争的航线,且对每航季上调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济舱无折扣公布运价的航线数量和幅度设有约束,并非无限制调价。
燃油附加费的征收门槛是如何设定的?
按现行联动机制,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过每吨5000元时,航空运输企业方可按照联动机制征收燃油附加。这一基础价格由2015年3月起从每吨4140元提高至每吨5000元。
民航降成本政策主要降低了哪些成本?
主要包括:向航空公司收取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暂停与飞机起降费相关的收费标准上浮,落实增值税税率由16%下调至13%的调整政策,以及跟进下调航空煤油进销差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