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交易价值链上,平台方与参股公司的收益分配并非简单的“按股分成”,而是基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职能分层。在数据供给、数据流通和数据应用三大环节中,平台方主要赚取交易流通环节的服务费用,而参股公司的收益则来自两方面:作为股东分享平台经营成果,以及自身在数据资源持有、加工或应用环节创造的价值。参股公司真正的议价优势,不在于持股比例,而在于其能否在数据要素的供给端或应用端占据不可替代的位置。
价值链上的收益分层:供给、流通与应用
数据要素产业链可划分为三个核心环节,收益来源各不相同:
| 环节 | 主要参与者 | 收益逻辑 |
|---|---|---|
| 数据供给 | 数据资源持有者、数据开发商、数据加工商 | 数据资源化带来的价值重估,以及加工服务的服务费 |
| 数据流通 | 数据交易平台、数据确权服务商 | 交易撮合、确权等服务费用 |
| 数据应用 | 各行业数据使用者 | 通过数据赋能提升生产效率,获取经营增量 |
其中,数据资源化偏向为供给侧赋能,数据资源持有者有望获得价值重估;数据产品化则偏向为需求侧赋能,提升使用方的生产效率。平台方处于流通环节,其收入本质是“服务费”而非“数据本身的价值”,而数据价值的真正释放,发生在供给端的资源化与需求端的产品化过程中。
平台方的收入结构与参股公司的股东回报
对于参股北上广深国资数据交易平台的上市公司而言,收益分配需要区分两个层面:
第一层是股东回报。 作为参股方,上市公司按持股比例分享平台自身的经营利润,即交易服务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后的部分。这一回报的弹性,取决于平台交易规模的增长速度。
第二层是业务协同收益。 参股公司往往同时是数据要素产业链中的其他角色——可能是数据资源持有方,也可能是数据加工商或应用方。这一层收益往往大于股东分红本身。例如,数据资源持有方既能驱动自身业务发展,又能作为数据交易中的数据来源创造利润;数据加工商则通过AI数据标注、数据挖掘等技术服务持续受益。
参股公司的议价地位,本质上取决于其在产业分工中的卡位——若仅作为财务投资人,收益弹性有限;若同时深度参与数据供给或应用,则能享受“股权增值+业务收入”的双重回报。
参股公司的超额收益来源
从产业链分工看,参股公司的超额收益主要来自三个方向:
- 数据资源持有方:拥有大量数据资源的企业,可将数据作为交易标的直接变现,同时数据驱动自身业务降本增效。
- 国资背景的数据运营商:政务数据公开是大势所趋,该类数据价值大但敏感度高,具备国资背景、可靠可信且具技术实力的企业,更有可能获得政务数据运营资格,形成排他性优势。
- 数据加工商:深耕AI数据标注、数据挖掘等关键技术环节的企业,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中提供刚需服务,收入随市场扩容持续增长。
需要说明的是,参股平台的具体分成比例、结算规则等细节,官方尚未统一公布,不同交易平台的商业模式也存在差异,建议以各平台后续披露及第三方研究为准。
常见问题
参股数据交易平台是否等同于“持有会下金蛋的鸡”?
不等同。参股平台仅是收益分配的一种渠道,且平台收入以交易服务费为主,规模取决于数据交易活跃度。更值得关注的是参股公司自身在数据供给或应用环节的卡位,业务协同收益往往大于股东分红。
数据要素市场规模有多大?
根据国家工信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数据,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在2021年达到815亿元,预计“十四五”期间复合增速将超过25%。其中数据交易环节在2021年的产业规模约为120亿元。
哪些类型的参股公司议价能力更强?
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参股公司议价能力更强:既参股交易平台,又拥有数据资源或数据加工能力的企业,能够在流通环节之外,额外获取供给端或应用端的价值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