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阳试点中,63家市场主体的参与,为数据要素的定价权传导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市场观察窗口。数据要素的价格形成并非单一决定,而是通过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多种评估方式,结合供给方、平台方与应用方的博弈,逐步传导至最终交易价格。
数据要素的三种定价依据
数据元件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定价主要依据三种方法:
- 成本法:基于数据采集、清洗、加工、存储等环节的投入成本进行定价。
- 收益法:根据数据元件预期能为应用方带来的经济收益来评估价格。
- 市场法:参考同类数据产品在市场上的成交价格或挂牌价格,形成公允定价。
在德阳试点中,首批完成的248个数据元件,涵盖了电力、能源、金融等领域,其定价正是综合上述方法形成的。由于数据具有可复制、非竞争性等特征,单纯成本法往往低估价值,而收益法和市场法则更能反映数据的实际效用。
供给方与平台方的议价角色
数据供给方主要是政府与国有企业。在德阳试点中,数据来源于政府及国企掌握的政务与公共服务数据。由于这些数据具有高价值、高敏感度且稀缺,供给方在初始阶段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尤其是政务数据,因其开放政策尚处于试点探索期,供给方可通过授权运营协议控制数据流向与使用范围。
平台方(如深桑达等“数据要素运营商”)则承担了数据加工、元件开发与流通撮合的角色。德阳项目由深桑达主导,构建了“1+4+27”的数据制度体系,并完成首批元件开发。平台方在定价中扮演“中间商”角色:一方面向上游供给方支付数据资源使用费,另一方面向下游应用方出售标准化数据元件(API产品、OEM数据产品等)。平台方的议价能力取决于其技术能力、数据治理水平以及能否规模化复制——例如,德阳模式若能在全国大范围复制,平台方的规模效应将增强其议价能力。
应用方的价格接受度与趋势
数据应用方(如金融、医疗、交通等行业企业)是最终的付费方。在试点阶段,由于数据产品尚不成熟、市场认知有限,应用方的价格接受度普遍偏低,更倾向于按需购买标准化API产品或专项报告。随着试点扩大、数据元件种类丰富(如遥感、信用、财税等),应用方的使用习惯逐步建立,价格接受度会相应提升。
从长期看,数据要素从试点走向大规模商用后,价格可能呈现“先高后稳”的趋势:初期因供给稀缺、开发成本高,定价较高;随着数据供给量增加、平台运营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加剧,价格有望逐步回归合理区间。但政务数据的公共属性也意味着,其定价不会完全由市场决定,政策引导与监管约束将持续发挥作用。
常见问题
数据要素的定价权最终掌握在谁手中?
在德阳试点中,定价权由数据供给方(政府/国企)、平台运营商(如深桑达)与应用方三方共同决定。供给方控制原始数据,平台方负责加工与流通规则,应用方通过购买行为反馈价格合理性。目前阶段,供给方与平台方的议价能力更强。
德阳试点的63家市场主体具体是哪些类型?
63家市场主体包括数据供给方(政府及国企部门)、数据加工与运营平台(如深桑达等国资云企业)、以及数据应用方(金融、能源、电力等行业的机构与企业)。官方资料未逐一列出具体企业名单。
数据元件的定价会随着时间下降吗?
大概率会。随着数据元件种类增加、开发成本摊薄、平台运营效率提升,以及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数据元件的单价有望降低。但政务数据因涉及安全与合规要求,价格下降幅度可能小于纯商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