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36号文(发改投资〔2023〕236号)标志着REITs基金正式进入国内商业地产的需求端,是行业制度演进的关键拐点。该文件明确优先支持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将消费基础设施纳入试点范围,意味着商业地产从传统基础设施REITs的“局外人”转变为可盘活、可变现的资产类别,对商业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模式具有历史性影响。
从基础设施到消费基础设施:政策脉络的演进
中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自启动以来,资产范围经历了持续扩容。从早期的交通、能源等传统基础设施,到后续政策文件(如发改投资〔2021〕958号、发改办投资〔2022〕617号)对试点范围的逐步细化,REITs始终围绕“基础设施”这一核心定位推进。236号文的突破性在于,它首次将消费基础设施纳入支持范围,并明确项目发起人应为持有消费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且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这一制度设计既回应了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政策导向,也为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打开了规范通道。
236号文的关键制度安排
236号文在项目发行条件上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文件要求,申报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基金存续期内部收益率(IRR)原则上不低于5%;非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预计未来3年每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3.8%。同时,文件强调严禁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不得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变相融资,回收资金需投向便民商业、智慧商圈、数字化转型等领域。这些安排既划定了商业地产入局的合规边界,也为其提供了可预期的收益衡量标准。
对商开企业商业模式的影响
REITs破局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商业地产提供流动性、助力降杠杆。以可变现资产与市值的比值衡量政策弹性,新城、大悦城、中骏、金融街、龙湖等企业被认为边际弹性较大。但需注意,这一测算忽略了资产变现难易程度与企业变现意愿的差异:一二线城市的核心资产更易变现,而财务稳健的企业对REITs的渴求度相对较低,未必会选择低价转让权益。总体而言,236号文让商业综合体从“沉淀资产”变为“可循环资产”,为商开企业提供了新的资金回笼路径,但实际效果仍需结合企业资产质量与基本面综合判断。
常见问题
236号文对商业地产REITs的申报主体有何要求?
项目发起人应为持有消费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且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文件同时要求严禁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不得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变相融资。
非特许经营权类REITs项目的收益门槛是多少?
非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预计未来3年每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3.8%;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基金存续期内部收益率(IRR)原则上不低于5%。
REITs对商业地产企业的最大意义是什么?
REITs为商业地产公司提供降杠杆和流动性的工具,帮助综合体实现部分变现。但政策弹性因企业而异,资产能级高、财务状况健康的企业对REITs的依赖度和让利意愿相对较低。